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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见习生、实习生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次数:1286

一、见习生、实习生必须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习生工作职责。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二、见习生、实习生学习期间无寒、暑假,一般节假日应服从科室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除春节可根据实习单位情况调休外,其他节假日一律不予调休、积假和补休。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需要离开实习单位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见习、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见习生、实习生应自己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两天以内由见习、实习单位科教管理部门批准,三天内科教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必须经学院教务部门审批同意并备案。假满后应及时到实习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手续不全和脱离岗位者,按旷实习论处,旷实习1天批评教育,2天警告,3天严重警告,4-5天记过,6天以上(含6天)劝退学。

五、见习生、实习生病假应持单位或指定就诊单位病情证明到科教部门办理病假手续,原则上就地治疗。

六、见习生、实习生不得委托其他同学代请假;不得借故和虚假请假;不得未请假(含未经批准)离开实习单位;不得无故或借故超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续假手续超假者参照第四条处理。

七、根据就业需要(参加人才市场交流会,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等),实习生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参加学校人才招聘会需要学生返校者,由学校向各实习单位发出通知,允许学生请假3日以内以便参加人才招聘会。参加就业面试的学生,在向实习单位提供证明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请假1周作为往返实习城市和就业城市之间参加面试。参加就业试用的学生,在向实习单位提供试用证明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请假3周作为就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2日内必须返回原所在实习单位销假。如试用后被该用人单位录用,并签署高校就业协议书者,若录用单位符合我院实习单位审核标准,可以申请转至该单位继续实习,若录用单位不符合标准,则需继续在原单位实习直至实习期结束。以上请假申请必须由本人按照各所在实习单位要求到该实习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待科教管理部门批准后上报学院教务部,并办理相应手续方可请假,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离开。

八、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习生应遵循以下规定:

在考试报名确认时原则上允许请假2天以内(含2天)以便来回考点城市和实习单位所在城市之间进行现场报名确认。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前,在提供报考确认信息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请假2周作为复习准备时间,初试结束后2日内必须返回原所在实习单位销假。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前,在提供报考院校复试通知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请假1周作为复习准备时间,复试结束后2日内必须返回原所在实习单位销假。以上请假申请必须由本人按照各所在实习单位要求到实习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请假,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离开。

九、对于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省级以上考级考证的请假应遵循以下规定:

在报名时原则上允许请假2天以内(含2天)以便来回考点城市和实习单位所在城市之间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在参加考试时原则上允许请假3天以内(含考试当日)以便来回考点城市和实习单位所在城市之间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实习单位销假。

十、因病、事假而致某一专业科室缺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该专业科室实习以出科考核不及格论处,在实习结束后必须补齐该科实习,经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毕业考试。凡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不得参加本届毕业考试,应降至下一级重新实习。

十一、实习基地在省外的学生请假时间可酌情延长。

十二、违纪见习生、实习生的处理办法参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与实习单位的规定相冲突时,以实习单位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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