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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发布部门: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 2012-10-01  浏览次数: 54

       为加强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及外出行为,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结合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定及类型

       1.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军训、劳动、政治学习、早操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病假一般不准离校,离校治疗需有附属医院证明。

       3.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证实后而提出的请假。

       4.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二、去向登记

       逢节假日放假,所有学生无论是否离校均应当主动进行去向登记,填写学生去向登记表。学生在课余时间离开学校所在地城市,也应当进行去向登记。未按规定履行去向登记手续的学生,按照缺席处理。

 

三、准假权限

       1.3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3天至7天的请假,由辅导员初审并有学生报至教务部申请批准。

       2.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除应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外,还应报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

 

四、请假程序

       1.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首先到辅导员处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学生请假申请单》,按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应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去向、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内容,否则,不予批准。

       2.因健康原因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重大活动请公假,应当提供学院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因重大事件请事假,应当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3.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应当亲自办理,不得找人代为请假。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向辅导员口头请假并征得同意,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销假及续假

       1.请假期满或者提前返校,学生应当按照请假程序及时到生科院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超过准假时间而未销假者,按照缺席论处,缺席1天按照8学时计。

       2.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按照请假手续执行。

 

六、其它注意事项

       1.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当定期定时对本班级学生执行点名制度,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应及时上报辅导员和做好记录。

       2.一学期请假时数(一次或者累计)超过该学期授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满六周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应当办理休学或退学。

       3.对弄虚作假、谎报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4.凡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缺席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生命科学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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